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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须确认证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网)出具的不得具有失信惩戒信息信用信息报告(须以本项目公告期内的生成日期为准,须加盖企业或机构公章),近三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诚信信誉良好,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件。
1、出租标的租金不包括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蒸汽费(冬夏空调费)、物业费等)。
2、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但未核准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子用途。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大今评报[2025]第13号、大今评报[2025]第20号、大今评报[2025]第28号)。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出租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标准执行,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期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他租赁相关事项双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保证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项目公告约定内容的前提下,全面履行该租赁合同条款及内容。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有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联的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联的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意若因承租方问题造成未办理或逾期办理交付接收手续的,则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该房屋交付日。
(6)同意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租赁资产的限制性要求,并按照登记类型使用。承诺对于有特殊用途的租赁资产,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7)同意与出租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在的状况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合乎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出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期租金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承租方存在别的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