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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来源:火狐在线观看    发布时间:2024-12-05 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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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平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四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和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新设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四)营业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贩、临时摊位、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合乎条件的除外;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八)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第九条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平潭辖区非流动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各区域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数量调控布局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区域单元合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调控数量在平潭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间距限制布局模式。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可以少于3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根据各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于调控数量3%的划分为饱和区,-3%(含)至3%(含)的划分为稳定区,小于调控数量-3%的划分为发展区。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服务。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以申请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办理名额。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策略。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及间距限制,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每侧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点,按照其候车区域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实际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允许超出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四)全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看守所、监狱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符合间距限制要求,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四)在本规划公布之后完工验收的封闭式小区,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其所属沿街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竣工验收日期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示的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五)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的产业园内部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上限5个。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按照间距限制布局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烈士的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一次优待,按受理先后顺序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改造或布局调整导致或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接到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迁往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问题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所在区域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前提下,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5米:

  社会应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委托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

  第十五条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第十六条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符合辖区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门线米范围内,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产业园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以商业广场为主体,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等核心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第二十条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需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由平潭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潭县烟草专卖局2022年印发的《福建省平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岚烟办〔2022〕14号)同时废止。